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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一切險條款(以下簡稱條款)自1981年月1月1日實施以來,已經(jīng)19個年頭。最近在海商法協(xié)會的第48期通訊和其他刊物以及許多專家的著作,包括發(fā)行量很大、被人們稱為教科書的著作中,看到不少對該條款及其責任范圍的論述,行政和司法部門對其責任范圍也有了認定。在保險知識正在普及的時候,應該注意對條款的有關(guān)問題的提法的科學性和嚴謹性。作為1981年條款修改小組的參加入,個人認為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商榷,提出一些未必正確的看法就教于專家學者,歡迎指正。一、條款是對1976年條款的修改,不是“參照國外舊條款制定的”
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以后,在國際海運貨物運輸保險方面,用過中國產(chǎn)物保險公司的條款,也用過英國保險學會條款。1963年1月1日制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條款,是在全面引用英國保險學會條款12條的基礎(chǔ)上,另加了檢驗和注意事項兩條,共14條。雖然實質(zhì)與英國條款相同,但應該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此時起有了自己的條款。
1972年4月1日,修改了1963年條款,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新條款。在險別設(shè)置上廢除了平安險、水漬險和一切險的名稱,改為全損險、基本險和綜合險,將三個條款合并為一個,使用了中國語言習慣,和國外條款相比,內(nèi)容和字數(shù)大大簡化,共8條。在當時的特定歷史情況下,又加上了一些政治口號,完全不同于英國和其他國家的條款。由于這個條款和國際普遍使用的條款差別很大,客戶和國際同業(yè)經(jīng)常有反映。
國外反映的主要問題,一是條款過于簡化,有些問題不明確;二是使用了與責任范圍無關(guān)的政治口號;三是責任范圍比國外小。
該條款雖于1976年1月1日再次修訂,但在主要內(nèi)容上沒有什么變化。
客戶反映比較強烈的是關(guān)于綜合險的責任范圍比國外通用條款小。該條款對綜合險的責任范圍界定為“除包括上述全損險和基本險的責任外,本公司還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、短量、滲漏、碰損、破碎、鉤損、雨淋、生銹、受潮、受熱、發(fā)霉、串味、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”,與國際上通用的一切險的“一切外來原因”形成比較明顯的差別。
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,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局面,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決定修改1976年條款。不象有的文章說的,條款是參照國外舊條款制定的。
二、修訂的指導思想是爭取走在世界前面
1980年,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上海、廣州、天津抽調(diào)人員成立修改小組。領(lǐng)導提出的指導思想是:根據(jù)十一屆三中全會的精神,要立足于走向世界,認真總結(jié)自己的經(jīng)驗,吸取外國的先進經(jīng)驗,特別要注意符合第三世界對海運貨物運輸保險的要求,要責任清楚、語言簡練、盡量擴大責任,訂出有中國特色的條款,爭取走在世界的前面。
修改小組參考大量文件和資料,主要有:中國的1976年條款及各有關(guān)單位和分支公司反映的意見:聯(lián)合國貿(mào)發(fā)會及77國集團關(guān)于海運貨物保險條款的建議;英國、德國、美國及其他能夠搜集的條款、法規(guī)、公約、協(xié)定等。經(jīng)過對參考資料的認真分析,取長補短,修改成了現(xiàn)行條款。
在上述指導思想下,經(jīng)許多專家的共同努力,修訂的條款比較成功。條款很快得到國際貿(mào)易、航運界和世界同行的贊許。從將近20年的實踐上看,條款是比較成功的。
條款修改時,我國保險法、海商法尚未公布。因此,還要照顧到?jīng)]有立法支持的實際情況。后來我國有關(guān)法律陸續(xù)公布,并未發(fā)現(xiàn)該條款與法律有相悖之外,從另一個側(cè)面反映出該條款的成功。
三、條款的特點
條款吸取了1976年條款的文字簡練、條理清楚、語言符合中國習慣的優(yōu)點。沒有采取翻譯語言的冗長語句和正話反說(例如除非…….否則…….)的語言。為符合中國和第三世界的要求,強調(diào)用正面的、明確的詞名說明責任范圍和權(quán)利義務。條款用較短的文字表達了和外國條款基本相同的內(nèi)容。
采各國所長,盡量擴大保險責任,有利于參與國際競爭,條款在世界上率先將地震列為保險責任。還有一些擴大責任的地方,將在下面談到。
據(jù)了解,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近幾年曾多次召集全國會議研究修改條款,尚未發(fā)現(xiàn)該條款有重大不妥之外。
四、中國和英國條款的比較
條款實施時,曾有人逐條和英國1963年條款做過詳細比較,一時找不到原文。根據(jù)個人理解主要特點如下。
1、責任寬。除地震責任我們率先于其他國家列入責任范圍外,我們總的責任范圍比英國條款寬。只看英國條款字面,和中國條款基本相同。但是,英國1906年保險法規(guī)定,除契約另有規(guī)定者外,蟲蝕鼠咬保險不負責。中國沒有其他法規(guī)說保險對此種損失不負責,條款規(guī)定的“外來原因”應該包括外來的,即非貨物本身固有的蟲蝕鼠咬。
2、我們正面闡述責任范圍,而英國老條款的傳統(tǒng)語序,使人難以理解。往往要用排除法,甚至用否定之否定,才能理解保險責任。這是英國的語言習慣,但也是第三世界對修改保險條款的主要要求之一。我們對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采取了平安險和水漬險責任列明,再加一個外來原因的辦法,在責任范圍上比原來更加清楚。
3、在條款中清楚的列明被保險人的權(quán)利義務。英國條款除條款外,還加貼“重要聲明”條款提出對被保險人的要求。另外還有各種法律的約束。
英國1982年修訂的條款,在責任范圍上也加強了正面闡述,加上了地震責任??梢哉f,我國條款和英國現(xiàn)行條款相比,并不落后。不象有的文章所說,“我國還在堅定不移地沿用英國舊保險條款的框架”。
五、關(guān)于險別名稱
海運貨物保險的險別名稱,多年來國際上習慣上用FPA,WPA和ALL RISKS。英語略語不易理解,就是全文(FREEFROMPARTICULAR AAVERAGE)不負責單獨海損;WITHPARTICULARAVERAGE負責單獨海損)也難于使人一目了然,顧名不能思義,看不清責任范圍。但是,要想取一個可以概括多種危險的名稱,是很困難的。這是不是1982年英國修改條款時,將舊險別名稱廢除改為A、B、C、的原因?不得而知。
反過頭來再看我們的險別名稱。前人稱為平安險、水漬險和一切險,同樣有詞不達意的問題。1981年修改條款時,曾征求過不少專家的意見,均未提出理想的名稱。經(jīng)反復研究,比較一致的意見認為,與其用一個大家都不熟悉,同樣不能確切表達責任范圍的新名,不如沿用大家(至少在使用漢語的范圍內(nèi))已經(jīng)習慣的舊名,故保留了原名。
中國要不要也依照英國,將一切險改為甲條款?那是修改條款時應該研究的問題。
這里要特別提出的是,一切險是“名稱”,其含義在條款中有全面的解釋,不能因為字面有“一切”,就曲解為保險公司要負責“一切責任”,否則就是有的文章所說“對被保險的不公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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